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年) 第一章 總綱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年) 第三條 第一章 總綱 第三條 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 第二條 目录 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