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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本組織法的修改權及解釋權

第三十一條 本組織法的修改權,屬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屬於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本組織法的解釋權,屬於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第三十條 目录 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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