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年) 第六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本組織法的修改權及解釋權 第三十一條 本組織法的修改權,屬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屬於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本組織法的解釋權,屬於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第三十條 目录 第三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