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三十二条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中药材生产企业《中药材GAP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