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二条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由检查组长组织检查组讨论做出综合评定意见,形成书面报告。综合评定期间,被检查企业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