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中药材产地的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

空气应符合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土壤应符合土壤质量二级标准;灌溉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药用动物饮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