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2年)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2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 检验报告应由检验人员、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签章。检验报告应存档。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