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安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中药产业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对促进中药材生产和中药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有积极引导作用;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择优安排项目,不搞平均分配;
项目建设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主管部门给予适当扶持和指导;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经贸委负责项目的审查和计划的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医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上报、监督实施和决算。
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中药产业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对促进中药材生产和中药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有积极引导作用;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择优安排项目,不搞平均分配;
项目建设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主管部门给予适当扶持和指导;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经贸委负责项目的审查和计划的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医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上报、监督实施和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