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2018年) 第四章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造成泄密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