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 第三章 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 第十六条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 第十六条 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七年。申请延长保护期的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应当在保护期满前六个月,由生产企业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