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