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