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地方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国家助学金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