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享受资助信息;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