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享受资助信息;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享受资助信息;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