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