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条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