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派出机关应当将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纳入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明确为考核内容,学校作出的工作评价以及法治副校长的述职报告等应当一并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