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二条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制定法治副校长培训方案和规划,并纳入教师、校长培训规划,安排经费对法治副校长开展培训。培训应当包括政治理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法律政策、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法治副校长任职前,应当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任职期间,根据实际安排参加相应的培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