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 第四章 培训责任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培训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计划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校长,学校主管行政机关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