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 第十条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保障、规范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有关规章、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制定培训教学基本文件,组织推荐、审定培训教材;建立培训质量评估体系;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