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财务制度(2022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分立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