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财务制度(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