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202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点名批评;
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课后教导;
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点名批评;
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课后教导;
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