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2020年) 第三条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202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