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2020年) 第十八条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202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