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2020年)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