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教科书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违反选用工作纪律的;

选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以外的教科书的;

对《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删减后供选用委员会选用的。

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