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已开始实施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第三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