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