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