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