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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实验室规程(200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需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实验室包括:中学理科实验室、通用技术实验室、小学科学(自然)实验室、艺术专用教室、历史地理专用教室、实践活动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等。 第四条 实验室是学校基本的办学条件之一,也是重要的课程资源。实验室应成为学校进行素质教育、开展实验教学、综合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要场所和科学启蒙园地。 第五条 实验室应提供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实验内容和要求开设实验课的环境和条件,应满足进行课堂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的要求。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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