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2018年) 第六章 条件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2018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条件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图书馆应当设专职管理人员并保持稳定性。图书馆管理人员编制在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 图书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图书馆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中学图书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图书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