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8号),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2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