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发挥财政资金对信用担保机构等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的激励作用,引导其提升业务能力、规范经营行为、加快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规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