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财政部、有关中央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专项资金有关支持政策文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有关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工作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地方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年度绩效自评,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财政部门对自评结果开展复核。具体开展绩效自评的部门和单位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