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