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有关资产财务、担保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材料,同时将以上材料的电子文档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