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积极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