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提交担保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风险准备金提取及担保业务收费等)。
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风险准备金提取及担保业务收费等)。
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