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及以上。

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5倍以上。

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