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1995年) 第五条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199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 财政部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向中央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中央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中央各项税收收入、中央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 (三) 财政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中央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 财政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地方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 财政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管理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六) 中央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七) 中央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中央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八) 国务院总理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中央级财政收支情况。 第四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