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变更方式申请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变更方式申请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单位一般应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报送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对系统中已导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再提供部门预算批复文件复印件。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通过纸质文件报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