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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12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一)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一、 货物类 二、 工程类 三、 服务类 注: 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 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二、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注:① 表中“品目”栏中所列项目名称均为《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财库〔2012〕56号)中的专有名称。

② 表中所列部门所属各级中央预算单位均执行本目录。

三、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四、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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