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10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一)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一、 货物类 二、 工程类 三、 服务类 注: 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 列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印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二、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一) 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 (二) 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京内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 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四、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