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