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