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二十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二十七条 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又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其中,对完成审批手续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项目法人、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等进行相应调整;对完成核准手续的项目,建设地点未变更且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未有较大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参照核准批复文件简化审查内容;对完成备案手续的项目,应当按政府投资项目重新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