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