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批复 第二十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批复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投资补助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非经营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采用“代建制”方式进行建设,将建成后的项目移交使用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