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批复和下达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批复和下达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视具体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审。 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